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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新手必看通俗解释

作者:股票配资网更新时间:2026-06-01点击:62

<股票配资网>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新手必看通俗解释

敬海律师事务所 张琳

一、贴现业务

UCP中没有出现“贴现”这一术语,该词主要用于票据领域。中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贴现”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根据该定义,贴现是指一种转让票据权利(汇票权利)的票据行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贴现行为发生在汇票到期日前;

(2)贴现行为转让的是以汇票为载体形式的票据权利;

(3)因为转让的是汇票权利,因此转让的形式上应当符合有关票据法律的规定(背书等);

(4)持票人转让时贴付了一定的利息,而受让的金融机构支付了转让人所认可的对价。

此外,根据该办法第三章中关于“贴现”的第二十三条规定1,贴现的对象应当是已经承兑的汇票(汇票正面记载了“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2),实务中各家银行办理的也是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3

因此,贴现的法律本质,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就是在汇票到期日前支付一定价款受让(买入)已经承兑的汇票,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为。

二、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是中国各大银行均在办理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虽然中国目前尚无法律对该业务的法律性质做出明文规定,但结合各家银行对该业务的相关介绍4可以归纳出“福费廷”具有以下特征:

(1)“福费廷”是指银行通过购买未到期债权(应收账款)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

(2)银行所购买的未到期债权的载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其中各家银行购买的债权凭证都包括了汇票,很多银行还购买本票,所以福费廷业务又称为“包买票据”;有银行亦购买其他债权凭证,如信用证,或其他有担保的债权;

(3)通常其他金融机构已为该债权提供担保,表现为相关金融机构已对票据做出承兑,对信用证做出付款承诺等;

(4)银行购买该等未到期债权是无追索权的;

(5)银行买入该债权时会视债权凭证形式,要求卖方背书票据、签署让渡函或转让书。

三、贴现、福费廷与议付的区别

尽管本质上《票据法》上的贴现、各银行实务操作中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及中所定义的议付都是银行预付款项买入未到期债权,但这三种融资方式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从行为主体而言,议付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贴现、福费廷业务的主体为任何银行;

(2)从买入对象来说,议付买入的对象是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贴现买入的对象是汇票;福费廷业务购买的是未到期债权,包括汇票、本票、信用证等;

(3)从买入前提而论,信用证下因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即指相符交单,因此指定的议付行亦必须在相符交单的前提下买入汇票及/或单据,这意味着指定的议付行必须进行审单,确认交单相符;对于信用证下汇票,银行贴现、福费廷的对象是已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因此银行办理贴现、福费廷业务根本无需审单;

信用证下汇票,因开证行发出了承兑通知,这就意味着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附条件,即相符交单下付款的承诺已变成了无条件的付款承诺。承诺后,即使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开证行亦必须在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对此ICC有明确意见。5

(4)从有无追索权来看,指定的议付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后,对受益人是否有追索权,在什么条件下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ICC多个意见均表明这取决于当地法律及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约定,而不属于UCP的范畴6。换言之, 议付行会否对受益人有追索权完全不会影响议付行于UCP下的身份。就汇票而言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根据中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7,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的一项内容,是持票人的一项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则贴现买入的银行当然可以与转让人约定完全/在一定范围内放弃自己的追索权。福费廷业务特征之一就是无追索权的买入,即使其买入的是汇票,也同样无追索权。

鉴于追索权是一项权利,该权利可以被受让方放弃,因此,有无追索权并不是此三种业务的本质区别,亦不能区别银行有否进行议付。就汇票而言,按照票据转让的形式买入承兑汇票的福费廷业务,其实质就是无追索权的贴现。

此外,ICC银行委员会亦将信用证项下的贴现和议付做了比较,其指出:“在多数司法管辖区,一家银行根据远期信用证融资时,如果汇票已经做成指定银行为付款人,是‘贴现’,而当汇票做成以另一方为付款人时则是‘议付’。”8

上述区别可用下表予以概括:

综上所述,在带汇票的议付信用证项下,应当从行为主体、买入前提及ICC意见这几个方面判定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买入汇票(不考虑汇票转让的形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行为性质是议付、贴现还是福费廷,具体而言:

(1)没有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买入汇票,只可能是贴现或福费廷,不可能是议付(即:非指定银行付款买入汇票=贴现/福费廷≠议付);

(2)信用证指定银行审单确认交单构成相符提示,其将相符交单寄与开证行并在开证行承兑前买入汇票,这只能是议付,这是指定议付行基于对自己审单结果的自信(自信审核的单据构成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及开证行对相符交单的付款承诺进行的购买。(即:指定银行+审单确认交单相符+付款买入未经承兑的汇票=议付≠贴现≠福费廷);

实务中,我们还见到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议付的融资发生在议付行审单并确认单证相符之时,而贴现/买入业务的融资发生在得到开证行的承诺之后;该规定还指出议付的风险高于贴现/买入的风险,因为前者是基于开证行单证相符这一附条件的付款承诺,而后者是基于承兑行无条件的付款承诺;最后该规定指出前者的利率高于后者。9

(3)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审单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交单构成相符提示,开证行承兑了汇票,其后指定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前买入了开证行已承兑的汇票,其行为是议付,也是贴现(若在汇票上有背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亦是福费廷(若其放弃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即:指定银行+审单确认交单相符+付款买入承兑汇票=议付=贴现=福费廷)

(4) ICC R398意见中提到的情形:如果信用证指定银行买入的汇票将指定银行载明为付款人,则指定银行的此种买入行为是“贴现”;若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其他银行,则是“议付”。

四、沉默保兑业务

1.保兑的概念

由于UCP没有关于“沉默保兑”(实务中亦称“暗保”)的概念。沉默保兑是信用证实践中根据UCP有关“保兑”业务的规定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因此,在介绍沉默保兑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关于“保兑”的规定。

第二条对“保兑”(实务中亦称“明保”)有明确定义: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means a of the bank, in to that of the bank, to or a . )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to a upon the bank’s or . )

根据上述定义,保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的主体是保兑行,即是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其做出这一加具保兑行为的银行(the bank that adds its to a upon the bank’s or .);

(2)一种确定承诺(a ),即对信用证加具保兑(adds to )。简而言之,保兑等于确定承诺(= );而加具保兑则等于做出确定承诺(add =incur a );

(3)确定承诺的内容是承付()或议付();

(4)承付或议付的对象是相符交单(to or a )。

根据第八条(b)款,保兑行自对跟单信用证加具保兑(做出确定承诺)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2.沉默保兑的概念

前已述及,及中并无“沉默保兑”的概念,有关“沉默保兑”的定义来源于ICC如下意见:

(1)ICC第511号出版物。在该出版物中,第26页提到“沉默保兑”时曾这样表述“(or ) ”,翻译成中文即为:沉默(或无授权的)保兑;

(2)ICC出版物632号R207意见。该意见中提到了沉默保兑,“结论:()第十条(c)款注意到一家被指定行,在不作为保兑行时,与受益人达成一致,承担付款等责任的可能性。沉默保兑可以是此类承诺的一种。(Sub- 10(c) takes note of the that a bank, not being a bank, with the to a to pay, etc. may be one of such . )”;

(3)在《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即ICC第515号出版物10中,沉默(缄默)保兑被解释为:

缄默保兑是指一家银行与受益人就该银行对跟单信用证“加上它的保兑”的一项协议,尽管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授权。( an a bank and the for that bank to “add its ” to the not being so by the Bank)。

根据以上意见,沉默保兑就是无授权的保兑( )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新手必看通俗解释,是银行在开证行无授权的情况下做出的要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一种确定承诺(a )。

3.承诺()的含义

所谓“承诺()”,根据相关权威英汉词典的解释,其指一种承诺(),如:

: (《英汉双解法律词典》,世界图书出版公司,P.H. 科林编著,世界图书出版社,第二版),即;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 a . (《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现代出版社1997年版),即 “承诺”(“”);

: a word both and legal sense, may mean (1)……(2) “ to bind , to ”;(《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Bryan A. 编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即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承诺”。

可见,代表保兑/沉默保兑本质含义的“”是指一项“承诺” (“”)。

而“承诺”(“”)的涵义,相关权威词典的解释如下:

: a that you will do or not do . (《英汉双解法律词典》,世界图书出版公司,P.H. 科林编著,世界图书出版社,第二版),即是指行为人将要去做某事或者不去做某事的声明(“”)。

: a , which else has a right to and on, that one will or will not to do , , etc.(《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现代出版社1997年版),即他人有权相信和信赖的、某人将要去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声明(“”)。

因此,保兑/沉默保兑的承诺(“”)指的是银行将要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或者议付的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声明(“”),而不是指承付或者议付行为本身。

4.第十二条a 款的含义

第十二条规定a 款:

a. 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该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a. a bank is the bank, an to or does not any on that bank to or , when to by that bank and so to the . )

关于本条款,ICC 出版物680号《评述—起草工作组的逐条分析》指出“该条款表明指定一家银行承付或议付并不致使该银行有责任去接受或审核单据,或去承付或议付,除非该被指定银行是信用证项下的保兑行,或该行已明确向受益人表示同意承付或议付,即表示愿意按指示行事。( a bank to or does not that bank to or or to or the bank is the bank of the , or when the bank its to or to the , i.e., by that it is to act under its )。11

针对第十二条(a)款, 起草工作组主席Gary 先生指出:

“考虑到第十二条的立场,指定银行在明确地通知受益人的情形下可以在非保兑的信用证下承担责任和义务。( the UCP 600 in 12: bank may under an if to .)

什么构成对受益人的一项明示通知呢?

沉默保兑协议。

关于议付或购买或承付等协议或约定。

一种以任何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银行将承付或议付,就像银行在信用证通知的面函中声明“本信用证可由我行议付”或类似的表述。

(What an ‘ to the ’?

.

or to // etc.

An , in any ‘’ to the , that the bank “will” or - as to a on a to the LC that like “This is with us by ”.)”

5. 沉默保兑业务中指定银行买入汇票的行为特征

根据ICC以上相关意见及定义,沉默保兑业务及该业务下指定银行(其不是信用证授权的保兑行)买入汇票/单据的行为特征可归纳如下:

A. 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指定议付行)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开证行的授权并不意味着该指定银行必须实施相应授权下的行为(承付或议付);

B. 指定银行可以放弃这种选择权,而明确地同意( )实施承付或议付的行为;

C. 指定银行明确同意了承付/议付,该行一旦将其同意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告知于受益人( its to or to the )13,其明确的意思表示/告知就构成了一种确定承诺,该行即受其承诺的约束,其“对受益人开出与提示的符合信用证的汇票及/或单据进行购买或贴现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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