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股票配资网更新时间:2025-08-23点击:109
<股票配资网>股票杠杆交易 吕伟民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股票配资网>
申请人:吕伟民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1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上市公司)收购完成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但直至2018年9月,因未找到合适的投资者,上述收购配套的募资事宜一直未获实质性推进。2018年9月19日,皖通科技的控股股东之一杨某宁、王某胜和时任董事长陈某在深圳与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的周某展第一次见面,探讨由南方银谷整体收购皖通科技。10月中旬至10月底,南方银谷开展尽职调查,召开股东会通过参与皖通科技定增的决议,与皖通科技商议了定增具体细节。11月15日,南方银谷与皖通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合同,同期南方银谷缴纳了认购款。之后,周某展与王某胜等人就股票表决权转让事宜开始进行具体谈判。12月3日,皖通科技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公告称该次上市股份为发行股份购买赛英科技100%股权配套融资部分股份,发行对象为南方银谷。南方银谷因认购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83%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12月10日,皖通科技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胜、杨某宁、杨某子等三人拟将合计持有的约206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方银谷,该事项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上述事项需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准。上市公司将于2018年12月10日开市起停牌。12月12日,王某胜、杨某宁、杨某子与南方银谷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南方银谷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方银谷的实际控制人周某展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2月14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控制权拟变更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股票自2018年12月14日开市时复牌。
皖通科技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胜、杨某宁、杨某子等三人将其合计持有的皖通科技总股本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方银谷行使,导致皖通科技控股股东变更为南方银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某展的信息,属于2005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9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10日。周某展系南方银谷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全程参与了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吕伟民原是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其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认识周某展。2014年12月和2018年8月,吕伟民曾两次与南方银谷签署《咨询服务协议》股票杠杆交易,协助南方银谷推进天津地铁相关项目。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吕伟民与周某展通话24次,另两人于2018年11月22日在天津均出席了阿里巴巴与天津地铁讨论合作事项的会议。
吕伟民实际控制“吕伟民”“高某婷”“赵某雯”“刘某磊”“李某钧”账户(以下统称“吕伟民”账户组),后4个证券账户均由赵某2出借给吕伟民控制使用,赵某2提供750万元资金,吕伟民提供250万元保证金,该4个证券账户出借期限自2018年11月起两个月。吕伟民使用上述账户涉案交易如下:“吕伟民”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买入332,980股,成交金额2,399,487元;截至2018年11月13日已全部卖出,涉案交易盈利103,189.12元(扣除佣金税费,下同)。“高某婷”证券账户:于2018年11月26日、11月27日,买入275,720股,成交金额2,499,233.2元;截至2018年12月22日已全部卖出股票杠杆交易 吕伟民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涉案交易亏损161,033.97元。“赵某雯”证券账户:于2018年11月26日、11月27日,买入274,300股,成交金额2,498,723元;截至2018年12月21日已全部卖出,涉案交易亏损178,668.9元。“刘某磊”证券账户:于2018年11月16日至11月27日,买入281,600股,成交金额2,509,521元;截至2018年12月25日已全部卖出,涉案交易亏损81,952.45元。“李某钧”证券账户:于2018年11月16日至11月27日,买入281,500股,成交金额2,495,712元;截至2018年12月22日已全部卖出,涉案交易亏损55,925.54元。“吕伟民”账户组前述涉案交易合计亏损374,391.74元。吕伟民交易“皖通科技”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展的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并且吕伟民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50万元罚款。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为: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存在诸多不清之处;2.交易“皖通科技”的活动与内幕信息并非高度吻合;3.其与周某展的联络,与内幕信息无关,与本人的交易行为也不存在高度吻合;4.交易没有任何异常之处;5.买入“皖通科技”有正当理由,股票基本面良好,市值较小,有并购重组预期,且经前期试探性交易确信投资方向正确。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理由为:1.申请人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与其交易习惯不符。第一,认定申请人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关键是在整个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申请人交易“皖通科技”时点、申请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以及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点存在一致性,而非申请人所谓的“仅仅截取11月15日前后这一交易片段进行认定”。具体分析如下:2018年9月19日,南方银谷和皖通科技主要决策人员周某展、王某胜第一次见面,就收购事宜大方向达成一致。10月中旬,南方银谷开始对皖通科技尽职调查。申请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第一次通话时间在2018年9月28日下午休市后,9月29日至10月7日均非交易日,10月8日11:43双方再次通话后,申请人于当天13:48至14:05立即买入“皖通科技”12,000股(该次买入距申请人上次卖出时间相隔两个月),10月11日至12日又净买入23,300股;10月19日两人通话后,吕伟民又于10月22日、23日(10月20日、21日非交易日)共买入52,980股。11月15日,南方银谷和皖通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合同,南方银谷缴纳认购款,周某展与王某胜等人就股票表决权转让事宜开始进行具体谈判。11月13日11:53申请人主叫周某展一次;14日11:41周某展主叫申请人一次;16日12:34许双方各主叫对方一次;19日17:22申请人主叫周某展一次;20日9:59申请人主叫周某展一次。11月22日,双方一起在天津开会。2018年11月13日申请人将其本人账户前期买入的“皖通科技”基本清仓,回笼资金用作配资账户的保证金。11月16日至27日,申请人控制借入的4个账户大量单向买入“皖通科技”1,113,120股。从交易情况来看,申请人交易时间节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相关时间节点前后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联络。在2018年11月15日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取得关键进展后,申请人借用配资账户大量单向买入“皖通科技”,符合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内幕信息产生进一步确信后大幅单向买入加仓的特征。第二,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也交易过“皖通科技”且交易手法类似,并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本人账户交易“皖通科技”有买有卖的复议意见,被申请人认为:其一,申请人控制本人账户于2018年7月30日至8月7日买入“皖通科技”45,800股并全部卖出,持有时间短,交易金额不大(仅30余万元),距本次内幕信息形成时间(2018年9月19日)间隔较久。内幕信息公开后(2018年12月10日公开,12月14日复牌),申请人陆续卖出了其持有的“皖通科技”,其虽于12月14日、17日又买入200余万元,但均是当天又将大部分股票卖出,利用多个账户日内反向交易获取差价的目的较为明显。且相关交易行为与其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模式明显不同。其二,申请人本人账户卖出证券目的是将回笼资金作为配资账户的保证金,从而放大交易量,敏感期内虽有卖出,但后续又配资买入的行为反而是其交易行为异常的体现。第三,申请人主张其还有其他利用杠杆大额交易单只股票的行为,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交易行为大部分发生在本次交易“皖通科技”之后,尤其是借用账户杠杆交易的行为,申请人不能简单以发生于后的交易印证前面交易的合理性。第四,关于申请人列举的专家学者模型拟合研究来证明本案交易合理性的主张,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与其他交易习惯不符,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特征。2.申请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是否有正当理由不影响违法行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规定: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以确认其内幕交易行为成立。参考前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内幕交易行为成立,是在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申请人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法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基础上作出的,申请人敏感期外是否与知情人联络接触,或者是否有正当理由并不影响该认定。此外,关于申请人认为通话时间过短不足以传递内幕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一方面,通话时间长短与内幕信息能否传递并无必然关联,这也在本会过往多个行政处罚案例和法院司法判例中得到印证;另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讯时长最长达11分钟,过半数通话时长超过1分钟,且还有一同开会的情况。因此,申请人的该项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3.申请人作出的说明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交易。申请人所述所谓利好信息距其交易时间较远,其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公司业绩不错、市值小”、股吧相关传言评论等所谓借以决策交易的信息过于粗糙、模糊,与其交易行为匹配度不高,不足以合理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交易。
经查明,皖通科技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胜、杨某宁、杨某子等三人将其合计持有的皖通科技总股本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方银谷行使,导致皖通科技控股股东变更为南方银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某展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9月19日,终点为2018年12月10日。周某展系南方银谷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全程参与了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申请人从2014年开始为周某展就推进南方银谷天津地铁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共通话24次,一起开会1次。吕伟民实际控制“吕伟民”“高某婷”“赵某雯”“刘某磊”“李某钧”账户(后四个账户为赵某2出借给吕伟民控制使用),用自有资金250万元作保证金,向赵某2借款750万元,在2018年10月8日至11月27日期间,共买入“皖通科技”股票1,446,100股,成交金额12,402,676.2元。截至2018年12月25日,上述股票陆续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74,391.74元。
本会认为,依照2005年《证券法》《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本案中,南方银谷控股皖通科技事项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公开前,申请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展发生多次联系,且其中数次联系时间在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发展时间节点前后。就申请人涉案的交易情况来看,相关交易活动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与其同周某展的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同时,申请人的交易行为存在借用他人账户、短期大额场外配资交易等情况,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综合申请人本人及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皖通科技相关公告情况和通讯记录等在案证据,申请人提出的基于利好消息、股吧相关传言评论等信息而买入“皖通科技”的理由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此外,关于申请人列举的专家学者模型拟合研究来证明本案交易合理性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会不予认可。综合以上情况,本案认定申请人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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